《憲法訴訟法》來襲(一):聲請解釋的末班車即將啟動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即將在明年1月4日施行,取代原來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許多民眾雖然從報章媒體知道《憲訴法》即將施行,但對於什麼是憲法訴訟卻一知半解。
 
憲法法庭是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職權包含處理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釋、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與一般民眾最息息相關莫過為「法規範違憲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所謂「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指上訴(抗告)到不能再上訴(抗告)的案件。所謂「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即「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指大法官可以審查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條文中的「該裁判」即「裁判憲法審查」,指大法官可以就「裁判本身」是否違憲為審查,例如審查裁判的法律見解或所進行的訴訟程序是否違憲。
 
簡單地說,民眾涉及訴訟案件中的裁判,如果上訴(抗告)到不能再上訴(抗告)後,可以向大法官提起憲法訴訟,要求審查裁判所適用的法律、命令,及裁判本身是否違反憲法。若大法官認為違憲,可以將裁判廢棄,發回法院重新審判。憲法訴訟可以說是司法中的最後一道救濟程序。
 
目前在《大審法》下,法官裁判時所表示的見解,縱然違反憲法意旨,仍無從救濟,「裁判憲法審查」引進後,終於可對裁判本身是否違憲請求大法官救濟,可謂完成釋憲制度改革的最後一塊拼圖。
 
新舊法案件不同程序及期間
 
對一般民眾來說,即將施行的《憲訴法》與目前正在適用的《大審法》,最大的差異在於增加「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及增加六個月聲請期間的限制。
 
過去的《大審法》下,並沒有規定要在確定裁判之後多久的期間內聲請釋憲。新的《憲訴法》下,民眾若要提起憲法訴訟,必需要在裁判送達後六個月內提起。
 
 
舊法《大審法》
新法《憲訴法》
法規範審查
O
O
裁判憲法審查
X
O
聲請期限
送達後六個月內
 
在新舊法交替的期間,《憲訴法》也作了詳細規定。若終局裁判是在民國111年1月3日之前送達,則民眾應於111年7月4日前提起,且民事及行政案件要在送達後的五年內提起。若終局裁判是在111年1月4日之後送達民眾:適用《憲訴法》,所有案件都應於送達後六個月內提起。過去《大審法》下未規定提起時間限制的年代已經過去了。筆者建議111年1月3日前送達的案件,包含目前已經確定的案件,若要聲請解釋,宜儘速聲請,以便後續必要時需要具狀補充理由的時間。
 
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提起憲法訴訟宜注意事項
 
1. 記載收受裁判日期
 
民眾收到裁判時,最好在上面記載收受裁判的日期,才不會忘記到底是何日所收,而誤算六個月期間。若真的忘記何日收到裁判,除了向法院聲請閱覽送達證書以確認外,比較安全的作法是以裁判中所記載的宣判日作為計算六個月的依據1
 
2. 遵守書狀規則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了以電腦打字及手寫方式製作書狀的字體、行距、行高等規定,且總字數不得超過14,000字。違反該規則的效果並不明確,筆者建議遵守為宜,以免因此而遭到駁回,得不償失。
 
3. 大法官僅以憲法觀點為審查
 
大法官只在符合「憲法原則重要性」及「貫徹人民基本權」兩個要件下,才介入審查終局確定裁判。民眾提起憲法訴訟時,應以憲法觀點切入,具體論述裁判所適用的法律、命令及裁判本身,在憲法觀點下裁判為何違憲。若漫無邊際地泛指裁判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公平正義,卻未具體論述推理,恐怕難脫遭大法官不受理的命運。
 
舉例來說,曾有民眾就通姦案件聲請釋憲時,未針對通姦罪本身為何違憲做具體的論述,而去主張一事不兩罰,結果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該民眾的聲請案卻因為沒有具體指摘通姦罪為何違憲,而遭大法官不受理,可以看出聲請書的論述方向若錯誤,無法獲得大法官的救濟。
 
1.裁判書的最後會有兩個日期,一個是判決的宣判日,一個是書記官製作正本的日期。製作正本的日期只有等同或晚於判決的宣判日。宣判日誤載的機率非常小,最比較保險的方法是以宣判日為依據來計算六個月的期間。
 
本文於張淵森  刊登於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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