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來襲(八):為何這些案件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俗話說,前車之鑑,後事之師。若提起憲法訴訟前,若先能瞭解其他聲請案遭不受理的原因,即能盡力避免重蹈前人覆轍。甚至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就該瞭解提起憲法訴訟的要件。例如,提起憲法訴訟應窮盡訴訟程序,否則在判決確定時可能已經無法補救。今(2022)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六個月以來,大法官除了作成十件判決外,另駁回了389件聲請案。筆者逐筆詳閱分析後,整理出以下數種不受理的類型,以供讀者參考。
 
五種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1. 聲請類型錯誤
 
民國111年1月4日送達前之確定案件(下稱舊案),除了應在111年7月4日前提起憲法訴訟外,《憲訴法》第92條第1項還規定,此類案件除了有適用大法庭裁定外,不可聲請《憲訴法》新增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而僅能聲請裁判所適用的法令違憲。許多聲請人誤以為可以對舊案一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結果當然是遭大法官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定不受理。
 
2. 誤解聲請統一見解之意涵
 
《憲訴法》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簡言之,聲請統一見解是要對「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見解有異,才能聲請。我國法制下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兩個審判體系。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也就是普通法院(最高法院以下)及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的判決見解有異,才能聲請統一解釋。許多聲請人以普通法院間的判決見解有異來聲請,當然是落到遭大法官不受理駁回的下場。
 
3. 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必須是用盡審級救濟(上訴到不能再上訴,抗告到不能再抗告)之確定終局裁判,才能提起憲法訴訟。舉凡可以上訴卻未上訴、上訴逾期、上訴後撤回上訴、上訴後沒有繳裁判費,或是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理由的上訴,均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的裁判。雖然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中曾決議「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然而目前大法官未曾開啟此扇窄門,未來是否會受理此類案件,尚待觀察。
 
4. 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系爭法令
 
聲請案中常出現裁判沒有適用到某法令,聲請人卻對該法令提起憲法訴訟,當然也只能收到大法官的不受理裁定。雖然大法官接受對裁判「實質援用」的法令為違憲審查,理論上聲請人可對裁判所實質援用的法令提起憲法訴訟,然而經裁判是否實質援用該法令,有時存乎大法官一心,不確定性較高。
 
5. 未具體指摘有何牴觸憲法
 
大法官的不受理裁定常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的用語,將聲請案不受理駁回。
 
聲請案是不是真的「未具體指摘」,筆者認為恐怕不見得。大法官的不受理裁定不見得會具體載明聲請人的聲請標的及意旨,外界難以窺見究竟聲請人的聲請書是不是真的沒有具體指摘。若聲請案是窮盡救濟程序的裁判,也在聲請期限內提起,聲請類型也正確,大法官若不欲受理,最常見的方式就是以「未具體指摘有如何之牴觸憲法」為理由來駁回。
 
聲請案的五大趨勢觀察
 
1. 委任律師比例高
 
提起憲法訴訟無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人民自己亦可提起。從今年以來六個月遭大法官不受理的356件中,有高達60件左右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比例大約為六分之一。雖然似乎無過去大審法時期的案件委任律師比例的統計資料,但筆者認為六分之一的比例算蠻高的,顯示民眾已經漸有委任律師爭取權益的觀念。
 
2. 律師的憲法訴訟專業待提升
 
筆者觀察到部分聲請案雖有委任律師,但卻對未適用大法庭裁定的舊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顯示其對於《憲訴法》有所誤解。又也有律師代理的聲請案以普通法院與普通法院(例如台中高分院與高雄高分院)的法律見解不同,而聲請統一解釋,也是誤解統一解釋所處理的態樣。過去在大審法時期極少有律師熟悉聲請釋憲的程序,在《憲訴法》施行後,欲代理聲請憲法訴訟的律師,恐應再強化對憲法訴訟的認識,始能維護委託人的權益。
 
3. 聲請案數量持續增加
 
《憲訴法》施行以來的1至5月平均約100件聲請案,雖與過去相較來說成長一倍左右,但仍與原先各界預期的案件「暴增」有蠻大的落差(6月案件數尚未公告,但預估趕在7月4日截止日前的案件應該超過1500件)。依筆者猜測,這是因為許多民眾仍不瞭解憲法訴訟此特別救濟程序,相信未來會有愈來愈多的聲請案湧入憲法法庭。
 
4. 大法官審理進度仍緩慢
 
《憲訴法》雖然降低了大法官作成判決的表決比例,然而運作半年以來也僅作成10號判決。以此進度預估一年下來大概也只能作成20件左右的判決。在大法官審理的效率不彰之下,將造成大法官只能處理重大爭議案件,「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的目標恐怕短期內難以達成。
 
5. 「大法官不受理」將是常態
 
過去大審法時期僅能對判決所適用的法令聲請解釋,《憲訴法》新增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然而在大法官審理進度緩慢且聲請案件逐漸增加之下,縱然聲請案的其他程序要件合法,大法官恐怕仍會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屬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等類似用語,為不受理裁定。結果來看,九成以上的聲請案恐仍遭不受理之命運。

本文於14 Jul, 2022刊登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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