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淵森 觀點:你花大錢請的律師在鬼混嗎?

民眾遇到被檢察官起訴時,大多是驚慌失措,此時花錢請律師辯護,一個審級至少數萬元起跳。有些民眾誤以為找了律師,一切都交給律師處理就好了,自己就可以獲得清白,這是錯誤且危險的想法。有些律師受委任之後,沒有詳細看卷證資料,開庭時卻漫天胡扯,民眾對律師在法庭慷慨激昂的表演雖然一時感到大快人心,但對實際的案情並沒有幫助。大家都想找個認真、負責的律師來為自己辯護,然而哪些律師是認真、負責的好律師呢?是學歷高的?是會說故事的?還是臉書上總是寫著「正義fighting」、「人權fighting」的律師呢?事實上,哪些律師認真辯護,哪些律師總是鬼混,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界最清楚,但很少有人會公開推薦或批評。而非法律專業的一般民眾根本無法在數千位律師中判斷該委任哪一位律師?委任之後民眾也很難判斷這位律師有在認真辯護還是只是在鬼混。筆者在坊間的書籍中,也看不到教民眾如何與律師詳細討論案件的書籍,雖然筆者僅有刑事審判數年的淺薄經驗,仍提出拙見供民眾與律師討論案件時參考。
 
一、請律師說明起訴書的犯罪事實、法條及證據
相信我,真的有律師連起訴書都沒看就去開庭!
起訴書的犯罪事實是法院審理的範圍,民眾應詳細閱讀起訴書的內容,並請律師說明起訴書的犯罪事實及論罪的法條,哪些正確?哪些不正確?法院是否可能會變更起訴的法條?哪些事實可能起訴書沒寫,但法院可能會一併審理(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起訴書的事實法院若肯認,可能還會有什麼其他的法律效果,應該也請律師一併說明。
 
二、律師閱卷後,請律師詳細說明證據的內容
法院審理時不一定會限縮在起訴書上列的證據,其他重要的證據,仍可能在開庭時經公訴檢察官或律師聲請列為證據,在律師閱卷後,民眾應該向律師確認是不是有將卷內的證據都印回來,節省一些影印費而漏印重要證據,恐怕得不償失。筆者就遇過某位律師自認為某個證據與他們無關,就沒有印該證據,但事實上該證據可能是極為關鍵的證據。在律師閱卷後,請律師讓你逐項看證據的內容,每一個證據的內容是什麼?哪一些證據可能有問題?證人或被告之前說了什麼話?這樣才知道檢察官起訴的證據是什麼。另外要確認自己在警察局及檢察署製作的筆錄是否正確,若不正確,應請律師處理。
 
三、請律師解析案件及法院實務操作
在了解案件證據的內容之後,請律師解析這個案件證據是否充足?法院對於類似的案件會怎麼處理?有利及不利的證據是什麼?有什麼事實的爭執?案件中有什麼法律問題的爭議?法院的意見可能是什麼?開庭時法官可能會問什麼問題?有什麼證據可以再調查?要傳什麼證人來問?要證明什麼事情?應該提出什麼證據供法院參考?有沒有和被害人和解的機會?和解的條件怎麼才合理?詳細和律師討論這些事項,才能對案件全面掌握。
 
四、律師的書狀應該先過目
要和律師溝通要提出什麼書狀,例如答辯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等等,書狀的內容要寫什麼,也應該和律師詳細溝通。書狀的內容如果比較多,最好請律師在開庭前就把書狀送出去,法院才能在開庭前先看過。書狀的內容民眾最好先確認是不是正確,律師寫的內容可能和你想要表達的意思有出入。
 
五、每次開庭前的準備
在開庭前,民眾應該請律師說明法院開庭的進行方式,事先瞭解可以降低踏進法庭時的陌生及恐懼感。案件往往不是開一次庭就結束,中間可能會傳證人或鑑定人來詰問,或是調查其他證據資料,每次開庭前最好再次閱覽以前開庭的筆錄及新出現的證據,並和律師溝通這些證據對於案件有什麼影響,哪些證據對自己不利?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這樣才能掌握案件審理的節奏。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及內容,最好完整地以書狀向法院說明,並以口頭補充。
 
六、請律師說明判決書的內容
刑事案件判決後,若判決主文滿意,或許就沒有必要請律師說明判決書,但若有意上訴,則應請律師說明判決書的內容,從主文、事實及理由詳細說明,並指出判決書哪些部分正確?哪些部分不正確?不正確的理由是什麼?上訴的理由應該針對哪些部分?最後,最重要的一點,若要上訴,千萬請律師在上訴期間內提上訴哦!遲誤上訴期間的案子可不是沒有發生過的。
 
筆者在寫這些內容時,有詢問律師朋友,他說:「你提的這些不是很基本的嗎?」對,這些非常基本,但有些律師就是在鬼混。筆者曾經在一件販毒的案件中問被告:「你的律師有向你說明你被起訴販賣毒品的時間、地點和證據嗎?」被告說:「他只有說我被起訴販毒而已」,只見旁邊的律師一臉尷尬。筆者在刑事庭時,把上開內容摘要成「被告辯護權權益告知書」,開庭前同時寄給被告及被告委任的律師,開庭時就問被告有沒有看到那張告知書,並問律師有沒有向被告說明案情,大致上也達到不錯的效果。至於民事審判中有沒有鬼混的律師?那則是另一個讓我掉下巴的經驗了。
 
作者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本文於2016-11-23 07:00刊登於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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