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淵森觀點:陪審團難行賄,真的嗎?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大力推行陪審團制度,並在媒體表示「要行賄9個或12個陪審員要比行賄1、2個法官困難多了」,這句話是真的嗎?讓我們來一起檢視該協會提出的「陪審法草案」。
 
該草案規定的適用範圍、陪審團人數及決議門檻為:
 
(1)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輕罪),不適用陪審團。
(2)若被告所涉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極重罪),陪審團應由陪審員12人組成,採全體一致決,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
(3)若被告涉犯上開1、2以外之罪(重罪),則應由陪審員9人組成,採全體一致決,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但陪審團之評議逾6小時,仍無法達成一致決時,得由陪審員7人以上之決議,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
 
該草案規定未達成決議之效果為:
 
(1)12人之陪審團如未能達成一致決,或9人之陪審團未能達成7人以上之決議,法官得裁定重新審判或停止審判。
(2)重新審判之程序,應另擇陪審團重新審理。
(3)停止審判後,檢察官得撤回起訴,或請求法院重新審判。
 
簡單的說,極重罪案件被告只要買通1位陪審員,就可以讓案件無法達成一致決;在重罪案件,也只要買通3位陪審員,就可以讓案件無法達成有效決議,根本用不著行賄全部的12位或9位陪審員。張靜律師用「要行賄9個或12個陪審員要比行賄1、2個法官困難多了」的話術來誤導社會,讓民眾誤以為施行陪審團制度後,行賄陪審團難如登天,殊不知魔鬼還是藏在細節中。
 
重新審理,無限迴圈
況且依上開草案,陪審員無法達成有效決議時,就只有3個處理方式:檢察官撤回起訴、法官裁定停止審判或法官裁定另選陪審團重新審理。若另擇陪審團重新審理,又無法達成有效決議,該草案沒有特別規定如何處理,則又回到撤回起訴、停止審判或另選陪審團重新審理的3個處理方式。台灣人有時誰也不服誰,在12人的陪審團要達成有罪或無罪的共識,恐怕不是容易的事。而該草案未規定重新審理的次數限制,所以案件在重新審理後,最極端的情況,會是永遠無法達成有效決議,反覆重新審理,一直審一直審一直審,審到被告跟社會大眾不要不要的。這是臺灣社會想要的正義嗎?
 
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員如何選任、決議門檻、決議方式、陪審團是否認定刑度、陪審團適用的案件類型等種種制度上細節,都攸關陪審團未來是司改良方還是司改毒藥,絕非單純的是非題。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本文於2017-03-09 07:00刊登於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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