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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法院中刑事庭法官轉辦民事業務,或民事庭法官轉辦刑事業務,一直都是稀鬆平常的。一定年資內的資淺法官依規定會有資深法官與其組成合議庭,協助資淺法官審理案件。但資深法官轉辦理其他業務時,原則上不需要由
近期律師界出現某位律師大打「上訴第三審50萬元守護方案」、「上訴三審,無效退費」的行銷廣告,引起律師界一陣討論。姑且不論「無效退費」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我國刑事訴訟過去因最高法院反覆將案件發回,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加上最高法院案件量龐大,最高法院法官人數眾多。民國88年及106年的兩次司改國是會議均建議應將刑事訴訟「金字塔化」,讓最高法院的案件及員
憲法法庭原本訂於4月24日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中關於性侵犯終身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的案件,進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卻在上周一(4月17日)公告表示因為該聲請案的合議庭法官撤回聲請,故取
每個人進入婚姻的原因各有不同。有些人因為意外懷孕,順水推舟奉子成婚。有些人是覺得年紀到了,該找個對象結婚。當然有更多人是因為深愛對方,而選擇進入婚姻,期盼與對方共同經營家庭及生活。
大法官以111年度憲判字第15號判決宣示,私人土地若作為農田水利會之水利使用,農田水利會應以租用、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利基礎,否則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的補償
《刑法》第175條規定,對自己物品放火,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別人的物品放火,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乍看之下,對別人的物品放火,刑度當然比對自己的物品放火來得高,哪有什麼問題?
小明與瑪麗結婚後,在台北買了一間1500萬元小公寓,小明付了150萬元的頭期款,瑪麗則付了350萬元的頭期款,其餘一千萬元貸款,房子登記在小明名下,後續兩人一起支付房貸及生活開銷。
一般民眾大多以為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之後,就從此三審定讞,完全沒有救濟的機會了。法院沒有告訴民眾的是,判決確定之後,其實是還有救濟的機會。在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都可以提起憲法訴訟及再審
大法官將於12月10日(五)對強制工作釋憲案宣示。目前法制中,只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下稱《盜贓條例》)及《刑法》中有規定強制工作的制度。
俗話說,前車之鑑,後事之師。若提起憲法訴訟前,若先能瞭解其他聲請案遭不受理的原因,即能盡力避免重蹈前人覆轍。甚至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就該瞭解提起憲法訴訟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