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釋憲聲請書攸關你我權益(張淵森)

民眾甲跟乙都因為觸犯A罪而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甲聲請釋憲後,司法院大法官宣告A罪違憲而失效,甲就可以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乙因為不是聲請人,所以無從受惠。這是因為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而失效時,原則上只會向後發生效力,基本上只有該案件的聲請人可以據以提起再審或其他救濟,但對於其他案件已經確定的民眾,是無法一起翻案的。如果乙知道甲已經對A罪聲請釋憲,那麼乙就可以參考甲的聲請書,決定自己是不是也跟進一起聲請釋憲。
 
但是司法院大法官向來只有在作成解釋時才公開聲請人的聲請書,在不受理的案子或作成解釋之前,都不會公開,資訊不透明早為各界所批評。在作成大法官解釋或不受理決議前,公開釋憲聲請書,可以讓社會對於聲請釋憲的案件表達意見,充分思辨,甚至提出釋憲聲請案,也讓法官思考是否也提出聲請,或表達不同意見。在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促請司法院公開釋憲聲請書的壓力下,大法官書記處在3月發新聞稿,表示會盡速研擬妥適方案,向更為透明的大法官釋憲程序來努力。然而至今已過半年餘,仍然一切照舊。
創決議前討論契機
 
最高法院合議庭9月針對王光祿持槍獵捕保育類動物案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聲請釋憲紀錄,在最高法院邁出里程碑的同時,卻沒有說明聲請釋憲的理由或公開釋憲聲請書。而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近期對毀損國旗罪是否違憲也聲請釋憲,雖然在新聞稿中說明主要理由,但在停止訴訟裁定中並未附聲請書,也沒有公開聲請書全文,實為可惜。
 
大法官既然不願公開聲請書,那有沒有聲請人自行公開呢?近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在其網站公開健保資料庫案的釋憲聲請書,這算是相當罕見的。在法官作為聲請人的案件,似乎是嘉義地院103嘉秩易3號刑事裁定(《社維法》易以拘留)首次在停止訴訟的裁定中公開聲請書,其他公開聲請書的案件還有雲林地院105簡上83刑事裁定(通姦罪)、105易1078刑事裁定(緩起訴戒癮治療)、台中地院106交訴423刑事裁定(肇事逃逸罪)等等。
以大法官網站的統計資料來看,法官在105年有25件聲請釋憲,106年至11月止也有25件,這麼多法官聲請釋憲,卻只有少數的法官公開聲請書,原因可能是法官們沒有意識到可以在裁定中以附件方式公開聲請書。截至今年11月止,仍有72件法官聲請的案子未審結,呼籲已聲請釋憲的法官們,以裁定公開已提出的釋憲聲請書,創造社會對該聲請案在大法官作成解釋或不受理決議前思辨與論述的契機。
台中地院法官
 
本文於2017/12/23 05:00刊登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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