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強制辯護慷全民之慨(張淵森)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為原住民,不論貧富,也不論罪名輕重,如果被告被起訴而沒有自己請律師,那麼法院就有義務為被告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公辯)為被告辯護(強制辯護)。這樣過度優待原住民,反而形成對非原住民的歧視。光是單純無爭議的施用毒品及酒駕案件的指定辯護,就耗費了國家許多資源。這個規定多年來倍受批評,卻不見提案修正。
司法院最近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更是大放送。草案規劃在檢察官起訴後增設審查程序,如果在審查程序不能下程序判決或是改行簡式、簡易或協商,就要進入準備程序,而準備程序開始一律強制辯護,也就是如果被告沒有自己請律師,法院就要為被告指定律師或公辯。被告沒有自己請律師而上訴二審及三審,法院也要為被告指定辯護。草案大幅擴張強制辯護的範圍。不管罪名輕重,不管被告貧富,不管上訴有沒有理由,也不管被告最後判有罪還是無罪,所有費用國家全部埋單。被告笑呵呵,全民卻苦哈哈。
 
 
未來上訴恐遭濫用
 
事實上有些案件並沒有爭議,但因某些因素而無法改行簡式、簡易或協商,這些情況被告不見得需要辯護人的協助。而被告之所以上訴,可能是對判決認定的事實及刑度不服,也可能只是為了拖延訴訟,上訴固然是被告的權利,但被告一上訴就課予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義務,可預見未來將被濫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肯認原則上被告有拒絕辯護人協助而親自答辯的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Feretta v. California案中,也肯認被告有拒絕法院指定的公辯而自行辯護的權利。而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被告也不見得認同法院指定律師或公辯所採取的辯護策略(曾發生被告在法庭主張無罪,辯護人卻主張被告有罪)。刑訴草案一副「我是為你好」的家長式作風,反而剝奪了被告的自行辯護權。
在現行法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已經可以聲請法院指定辯護,而法扶基金會扶助的條件更寬鬆,被告免費受律師協助的門檻早已大幅降低。縱然要擴大律師參與,與其強迫被告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師或公辯,不如讓被告自己決定選擇是不是要請求法院指定律師或公辯。
 
改判無罪免辯護費
 
在費用上,美國有些州要求被告經法院指定辯護後,將來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或部分律師或公辯費用。但如果被告遭檢察官起訴,最後法院還被告清白而判決被告無罪,國家卻要求被告支付指定辯護的費用,恐怕也不太合理。加州2017年7月通過的Senate Bill No. 355,就規定如果被告最後被判決無罪,則不用支付指定辯護所產生的費用,值得參考。
筆者建議為了防止被告濫用法院指定辯護的資源,而作無理由的爭執或一再濫行上訴,可以參考加州的作法,在草案規定如果被告最後被判決有罪確定,除了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重罪案件及法院認為有必要指定辯護,不對被告追討費用外,都要向被告追討費用(例如每個審級3萬元);如果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則不用支付任何費用。一來保障被告的辯護權,二來也可以防止被告不當濫用。被告的辯護權要顧,但不該拿人民的稅金去當聖誕老公公。
 
台中地院法官
本文於2018/03/01 05:00刊登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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