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新任大法官的三個期待(張淵森)

現任4位大法官將於9月底屆任,蔡英文總統已提名4位大法官人選,立法院在舉辦公聽會後,將於6月27日行使同意權。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擔當人權保障的重任,各界對於新任大法官的專業能力、人權意識期許甚深。相較於新任大法官人選,筆者對於全體大法官則有另一面向的期待:
 
一、清理陳年舊案:依統計資料顯示,大法官於2016年底未結件數為375件,2017年底為516件,2018年底為637件,截至今年4月止,未結件數為684件。大法官處理的案件常牽涉國計民生,承受之社會壓力甚大,現今大法官積極處理案件,也是有目共睹,但近年大量湧入的案件確實造成大法官積案如山,惡性循環下,更拖累作成解釋的速度。
但案件太久不處理,卻也受人非議,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中的聲請案件(會台字第8508號),放了近12年才作成解釋。待審案件清單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聲請案(會台字第5886號),更是放了15年以上未處理。期待大法官就此類陳年舊案優先清理,不要讓案件的未結時間每天都在破紀錄。
 
改變意見應詳說明
 
二、被封印的463件:大法官收到案件後,會先分由3人1組的大法官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作成審查報告後,再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以今年4月底的未結件數684件為例,已提審查報告的有221件,未提審查報告的有463件。有提審查報告的案件才會出現在大法官網站上的待審清單中,但並沒有相關規定規範審查小組受理案件後,應該在多久之內提出審查報告,外界也無從得知到底審查小組究竟受理了什麼案件?又把案件放了多久?
 
事實上,聲請案被鎖在大法官的櫃子裡4、5年以上,未作成審查報告的所在多有。筆者認為,目前的環境下,強制規範大法官在一定期間內作成解釋或不受理決議,恐怕不宜,但應規定審查小組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審查報告。大法官處理案件有輕重緩急,一年半載未作成審查報告尚能理解,但放了3年、5年就實在說不過去了。
將於2022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同樣設置3位大法官1組的審查庭,先行審查案件,但沒有規定審查庭應該在多久期間內將案件不受理或送交憲法法庭,難保案子不會被遺忘在暗無天日的鐵櫃裡。
 
三、改變過往意見時應詳為說明:在2016年,大法官人選在回答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的問卷時,有5位表示他們支持法官可以對判例聲請釋憲。但遺憾的是,在今年1月大法官處理法官對判例聲請釋憲的案子,以法官不得對判例聲請釋憲而不受理。當初那5位大法官卻沒有人提出不同意見書,外界無從知悉他們是改變見解?還是只是因為公務繁忙而未提出不同意見書。
 
筆者認為,大法官並非不可改變法律見解,但大法官應負有義務說明為什麼現在的意見與過去的意見不同?原因為何?對於解釋或不受理決議有哪些部分不贊同,也應說明其立場,以昭公信。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今年也提出了17題的問卷請大法官人選回答。說實在話,在選任時提問卷,後續卻沒有去追蹤大法官是否有落實其回答的內容,問卷只是淪為作文比賽罷了。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本文於2019/06/25 05:00刊登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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